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6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658號
- 上訴人
- 許炯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658 號與被上訴人三澤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0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5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