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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小字第32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桃勞小字第32號

原告
黃馨漪
被告
吉野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華鵬
訴訟代理人
洪翊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0 年8 月20日起至101 年1 月31日止受僱於被告,擔任寵物美容師一職,兩造並約定若工作總體業績金額超過總體目標業績,則原告可享有業績獎金。依此,原告101 年1 月之業績獎金應為新臺幣(下同)7,129 元,惟被告僅於101 年2 月20日給付3,434 元獎金。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僱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12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伊在101 年2 月21日致電被告詢問業績獎金之計算方式時,被告即告知業績獎金之計算方式,嗣於101 年3 月6 日去勞工局調解時,被告才改口說101年2 月20日所發放的3,434 元是加班費,業績獎金因為伊未達業績目標而拒絕給付。但101 年2 月21日伊打電話給被告,詢問業績獎金之計算方式時,若伊確實不能領到業績獎金,被告就應在伊詢問時就明確告知,而非告知伊101 年1 月業績獎金之計算方式,還明確指出「就是這個月你要領的」,足見101 年2 月20日所發放的3,434 元就是業績獎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於本院調解時所為聲明、陳述略以:每位美容師一進公司,公司就會告知個人單月業績標準為8 萬元,原告沒有達到業績標準,不能領業績獎金,在100 年8 月、9 月原告業績也沒有達到領獎金之門檻等語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其自100 年8 月20日至101 年1 月31日止,於被告公司擔任寵物美容師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條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1 年1月份之業績獎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原告主張本件業績獎金之計算公式係「{【總業績─(目標業績×0.85)】4 }÷總單位數=1 單位應得之獎金;1 單位應得之獎金應得之單位數=業績獎金金額」,而101 年1 月份之總業績為34萬2,277 元、目標業績為29萬元、總單位數為6.5 、原告應得之單位數為2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兩造間101 年2 月21日之電話通話譯文及光碟、業績獎金發給一覽表、101 年1 月獎金計算方式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50至53頁),又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出之上開通話光碟,核與原告提出之譯文相符,且由該對話內容可認定被告公司101 年1 月份業績獎金計算方式,確與原告上開主張相符,足認原告之主張非虛。

(二)被告雖辯稱:每位美容師單月業績標準為8 萬元,原告於101 年1 月份未達業績標準,不能領業績獎金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被告一直都是依團體總業績為計算業績獎金之標準,從未告知業績獎金之請領須超過個人業績8 萬元之門檻等語,是自應由被告就上開抗辯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被告至言詞辯論終結為止,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酌,其抗辯自無足採。

(三)是依原告主張之公式計算,被告應給付之業績獎金為7,130 元(計算式如附表),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129 元,未逾上開範圍,自應準許。惟原告既自承被告已於101 年2 月20日給付101 年1 月份之業績獎金3,434 元(見本院卷第33頁),此部分自應扣除,是原告基於僱傭契約,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業績獎金為3,695 元(計算式:7,129 ─3,434 =3,695 )。

五、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第2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1 年3 月19日付與被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是原告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1 年3 月20日,應堪認定。

六、綜上,原告依兩造間之僱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500 元,餘由原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01 年1 月份│101 年1 月份│      人員及分紅單位數      │
│總業績(新臺│目標業績(新│                            │
│幣)        │臺幣)      │                            │
├──────┼──────┼──────────────┤
│34萬2,277元 │   29萬元   │1 位助理(1 單位)、1 位C級 │
│            │            │美容師(1.5 單位)、2 位B 級│
│            │            │美容師(每位2 單位),總單位│
│            │            │數為6.5。                   │
├──────┴──────┴──────────────┤
│⒈{【34萬2,277 元-(29萬元x0.85)】÷4 }÷6.5 =3684元(│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即1 單位應得之獎金。          │
│⒉原告是B 級美容師可領2 單位- 原告請假1 天被扣金額,故原│
│  告應得獎金為7,130 元【計算式:(0000-0000/31)x2=7,130元│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小字第3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獎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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