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2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83號
- 原告
- 謝志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 被告
- 陳菁
陳虹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83號
陳虹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