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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9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969號

原告
謝志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被告
陳菁

      陳虹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已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0日,以本院101 年度桃補字第283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3,200 元,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30日付與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96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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