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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2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83號

原告
謝志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被告
陳菁

陳虹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28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