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簡字第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2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杜益名
- 訴訟代理人
- 黃繼儂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依芳
- 複代理人
- 潘柔安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威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繼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0月5 日下午16時0 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0月5 日下午16時0 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