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杜益名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複代理人 林依芳 潘柔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威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0月5 日下午16時0 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