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簡字第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姜雅玲
- 被上訴人
- 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夏金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9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