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簡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9號
- 上訴人
- 黃國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