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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簡字第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9號

上訴人
黃國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簡字第9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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