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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小救字第2 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商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桃小救字第2 號

原告
吳健昆
法定代理人
江忠和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已其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01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 號),因生活困頓,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桃園縣龍潭鄉上林村村長核發之清寒證明書等資料以為釋明。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9年度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雖有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10萬3,051元,有聲請人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附卷可稽,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萬252 元,應徵裁判費用4,410 元,惟聲請人99年度所得僅10萬3,051 元,有前揭明細表為佐,可認訴訟費用數額對聲請人而言,尚非甚少且須以現金支付,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小救字第2 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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