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小救字第2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桃小救字第2 號
- 原告
- 吳健昆
- 法定代理人
- 江忠和
- 訴訟代理人
- 陳賢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已其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01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 號),因生活困頓,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桃園縣龍潭鄉上林村村長核發之清寒證明書等資料以為釋明。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9年度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雖有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10萬3,051元,有聲請人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附卷可稽,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萬252 元,應徵裁判費用4,410 元,惟聲請人99年度所得僅10萬3,051 元,有前揭明細表為佐,可認訴訟費用數額對聲請人而言,尚非甚少且須以現金支付,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