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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43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秋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437號

上訴人
劉香如
被上訴人
魏耀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43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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