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4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468號
- 聲請人
- 劉融諦
- 相對人
- 蔡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105 元,係屬同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之民事事件,依同法第424 條第1 項規定,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