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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4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468號

聲請人
劉融諦
相對人
蔡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105 元,係屬同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之民事事件,依同法第424 條第1 項規定,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46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