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救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吳健昆
- 相對人
-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吉盛
- 訴訟代理人
- 莊尚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由本院102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1號受理中),因聲請人係無資力者,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名下無供自用之房地、自用小客車,101 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12,028元,足認聲請人已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