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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62號

原告
劉融諦
被告
蔡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8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 號,有其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次查,本件被告之侵權行為地,依起訴狀之記載,亦係在新北市中和區之被告住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6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