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救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救字第13號
- 抗告人
- 邱鼎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紫晴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本院駁回抗告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而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救字第1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紫晴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本院駁回抗告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而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