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聲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聲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吳庚融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92年度桃交簡字第651 號公共危險案件之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92年度桃交簡字第651 號公共危險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件之刑事卷宗,該案件依前揭規定並未開庭審理,自無法庭錄音光碟得以交付,是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