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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61號

上訴人
詹福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台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關於「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6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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