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61號
- 上訴人
- 詹福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台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關於「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