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743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鄭穎聰 被 告 傑盛工程行即陳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沈佳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