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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程欣儀
  •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傑盛工程行即陳玉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743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鄭穎聰 被   告 傑盛工程行即陳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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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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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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