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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救字第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救字第24號

聲請人
謝志明
相對人
宋思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已由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403號受理中),因聲請人家境清寒、子女年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102 年度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足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觀之,其起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救字第2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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