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救字第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救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謝志明
- 相對人
- 宋思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已由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403號受理中),因聲請人家境清寒、子女年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102 年度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足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觀之,其起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