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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聲字第1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吳庚融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92年度桃交簡字第651 號公共危險案件之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92年度桃交簡字第651 號公共危險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件之刑事卷宗,該案件依前揭規定並未開庭審理,自無法庭錄音光碟得以交付,是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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