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再簡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謝忠一
再審被告
陳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621 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意旨略以:兩造間排除侵害事件(鈞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621 號),再審被告未將管路全部清除,僅將一條熱水器之管路內移而已,與再審原告之訴訟目的完全不合,為此,爰依法提起再審之訴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始得提起。再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621 號事件提起再審,然上開事件係經再審原告撤回起訴而終結,並未經法院判決終結且確定,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上開事件既無確定終局判決,自無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之可言,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再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