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給付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林淑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為之104 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4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之3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