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上 訴 人 林淑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為之104 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4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之3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