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 上訴人
- 林淑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為之104 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4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之3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