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救字第1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施函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救字第12號

抗告人
鄭名夫
代理人
鄭名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7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救字第1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