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救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救字第12號
- 抗告人
- 鄭名夫
- 代理人
- 鄭名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7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