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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140號

原告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慧
訴訟代理人
蔡文育律師
被告
陳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各金額自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侵權行為之行為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原告公司地址),屬本院轄區,依上揭說明,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4 年1 月12日起受僱於原告,擔任工安室課長,其業務範圍包含廢棄下腳料之處理。詎被告於任職期間,竟利用職務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原告公司所有之銅屑、鐵屑等下腳料出售予訴外人詠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並侵占所得現金總計新臺幣(下同)381,831元。嗣被告於104 年8 月間申請離職時,經原告察覺有異,被告即坦承有前揭侵權事實,兩造遂於104 年9 月19日簽立切結書,雙方同意以被告8 月份之薪資債權50,406元先抵銷被告所負之上開損害賠償債務,經抵銷後之債務餘額331,425 元(381,831-50,406=331,425),被告承諾自104 年10月10日起至105 年9 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清償25,000元(最末期清償56,425元)。詎被告僅清償25,000元,尚積欠原告306,425 元(331,425-25,000=306,425)。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切結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履行協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及訴訟標的,願意依原告之請求為履行,即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如上開之事實,除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切結書、臺北西松郵局1531號存證信函等為證外,業據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30頁),則依前揭規定,本院即應不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需逕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清償金額 │   清償日期   │  利息起算日  │
│號│(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
│1 │25,000元  │104 年11月10日│104 年11月11日│
├─┼─────┼───────┼───────┤
│2 │25,000元  │104 年12月10日│104 年12月11日│
├─┼─────┼───────┼───────┤
│3 │25,000元  │105 年1 月10日│105 年1 月11日│
├─┼─────┼───────┼───────┤
│4 │25,000元  │105 年2 月10日│105 年2 月11日│
├─┼─────┼───────┼───────┤
│5 │25,000元  │105 年3 月10日│105 年3 月11日│
├─┼─────┼───────┼───────┤
│6 │25,000元  │105 年4 月10日│105 年4 月11日│
├─┼─────┼───────┼───────┤
│7 │25,000元  │105 年5 月10日│105 年5 月11日│
├─┼─────┼───────┼───────┤
│8 │25,000元  │105 年6 月10日│105 年6 月11日│
├─┼─────┼───────┼───────┤
│9 │25,000元  │105 年7 月10日│105 年7 月11日│
├─┼─────┼───────┼───────┤
│10│25,000元  │105 年8 月10日│105 年8 月11日│
├─┼─────┼───────┼───────┤
│11│56,425元  │105 年9 月10日│105 年9 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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