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7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772號
- 上訴人
- 黃英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官詹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所為105 年度桃簡字第772 號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