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訴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宏漢
林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林志丞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訴字第3號
林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林志丞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