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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訴字第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宏漢

      林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林志丞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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