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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96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9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姿樺 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6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翔天母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萬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963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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