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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聲字第8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聲字第80號

聲請人
黃中榮
相對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後,本院一0七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五五四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含併案執行之本院一0七年度司執字第二五七一三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黃中榮聲請強制執行部分,於本院一0七年度桃簡字第一0七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持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88893 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就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12554 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後因12554 號執行事件與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5713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25713 號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相同(即均係就上述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故25713 號執行事件於107 年4 月11日併入12554 號執行事件中執行之。惟系爭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存否尚有爭議,且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上開事件一旦執行,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為此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程序。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所受之損害額,或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而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2554 號、25713 號執行事件、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核屬實,量及聲請人所提訴訟於法律上並非顯無理由,兼衡本件如不停止執行,將來尚難回復執行前之狀態,況相對人無法即時實現權利之損害,亦有聲請人所供擔保可為填補,堪認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述規定,應予准許。

㈡、揆諸前開判決要旨,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債權額於停止執行期間,未能及時受償之利息損失。本件相對人持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本金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4,811 元,另考量聲請人提起之訴訟,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且因其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應屬民事簡易案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項第1 款、第7 款規定,民事簡易訴訟第一、二審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0月、2年,綜上推估本件停止期間即為法院審理期間,共計2 年10月,經計算結果,相對人於該段期間可能遭受之損害金額約為6 萬1,873 元【計算式:16萬4,811 元×13.25 %(約定利息利率)×34 /12(簡易案件辦案期限,以月份計)=6萬1,87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考量如有其他遲滯因素,相對人之實際受償日猶有延宕可能等情,故酌定本件擔保金額為6 萬5,000 元。

㈢、末以,12554 號執行事件中,除相對人外,尚有併案債權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桃園市政府稅務局蘆竹分局、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而上開併案債權人並不在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範圍內,也非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案件之當事人,是聲請人就該部分應無權併予聲請停止執行,故該部分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併予敘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聲字第8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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