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8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88號
- 上訴人
- 劉瑞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阿瑛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 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