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71號
- 原告
- 郭熙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