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0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080號
- 上訴人
- 鄭承恩
- 被上訴人
- 翁德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小字第1080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 年12月7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