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21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2145號
- 上訴人
- 趙佑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郁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桃小字第21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