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小上字第45號
- 上訴人
- 趙佑庭
- 被上訴人
- 蕭郁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21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由被上訴人負擔新臺幣陸拾柒元,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第46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為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所明定。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認上訴人曾對被上訴人稱「你再大力一點啊」等語係同意被上訴人反覆開窗方式夾擊其手部,故而免除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等節,已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違背法令事由,堪認符合首開要件,其提起上訴即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原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5,040 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 頁)。嗣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具狀將前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金額變更為10萬元。經核上訴人所為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5頁),且經減縮後訴訟標的在10萬元以下,合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之事件,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分別在桃園市○○區○○路0 號即銘傳大學第一餐廳經營抓餅店、早餐店,而兩店相鄰。兩造於105 年11月11日中午12時許,在上址因餐廳窗戶開關問題發生嫌隙,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之手部放在上址餐廳下窗戶窗框邊,竟以反覆開關窗戶方式,致上訴人雙手遭窗戶夾擊而受有右側前臂瘀傷、左側腕部瘀傷、雙側手部瘀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因受傷而3 天無法工作之損失5,040 元(計算式:不能工作期間3 日×每日工資1,680 元=5,040 元)及精神慰撫金9 萬4,960 元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雖曾於前開時、地,因餐廳窗戶開關問題與上訴人發生口角,且與上訴人反覆開關前開窗戶,但被上訴人是在第2 次開關窗戶時才看上訴人的手放在窗框邊,其並非有意所為,且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稱:「你再大力一點」,可見上訴人容認被上訴人以開關窗戶方式,夾擊上訴人之手。又上訴人於事發當天仍有工作,且事發之翌日為休假日,本來即非營業時間,上訴人所提不能工作之損失5,040 元實無理由。另上訴人所受之系爭傷害僅係皮肉傷,難以想像有何精神上之損害,故其要求精神慰撫金,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則為: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反覆開關窗戶方式,致上訴人雙手遭窗戶夾擊而受有系爭傷害等情,此有附於原審卷之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下稱聖保祿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刑事庭於106 年度易字第1660號傷害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中當庭勘驗現場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下稱系爭勘驗筆錄)及翻拍截圖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4頁、第42頁至第46頁背面),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又被上訴人因前開傷害行為,遭本院刑事庭以系爭刑事案件判決被上訴人犯傷害罪,處拘役5 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2471號駁回被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確定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本院之判斷:
㈠ 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3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2.上訴人於前揭時、地遭被上訴人以反覆關閉窗戶之方式,夾傷上訴人放置於窗戶框緣之雙手,並致其受有系爭傷害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已認定如前。再者系爭勘驗筆錄之關於反覆關閉窗戶之過程之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中之A 女為上訴人,B 女為被上訴人,亦據兩造於系爭刑事案件中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43頁背面),並參系爭勘驗筆錄後附之拍攝截圖(見本院易字卷第23至26頁),可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分別立上開窗戶之外、內兩側,彼此就下側窗戶應左右開啟至何位置有所爭執,上訴人雙手扶於該下側窗戶由內往外觀之之左側窗框,彼此互相對峙、叫囂,而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之雙手扶於窗框上,仍將該窗戶由右至左關閉而夾住上訴人之手,旋為上訴人將窗戶推往右側,被上訴人則再次推往左側而夾住上訴人之雙手,接續10次等節。從而,兩造已因上開窗戶開關問題而發生爭執,嗣後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雙手放置於上開窗戶窗框處,猶執意關閉窗戶高達10次,致上訴人之雙手因而遭窗戶夾住,並受有系爭傷害等情,應堪認定。是被上訴人辯稱係在開關第2 次窗戶才看上訴人的手放在窗框邊,其並非有意所為並無傷害故意云云,不可採信。
3.被上訴人另辯稱所為傷害犯行,應屬得上訴人之承諾云云,惟查是否得被害人同意或承諾,應依客觀情節綜合判斷。觀諸案發當時情狀,兩造正在爭執窗戶應開至何處,彼此對峙、僵持,上訴人始雙手扶住窗框,並稱:「你關好幾次已經弄到我手受傷,你知道嗎」等語,且詢問其夫高宇帆,有無攝錄影像等情,有系爭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45頁背面、第46頁),是上訴人雖多次表示「你大力一點啊」等語,然被上訴人既為有社會閱歷之人,對於上訴人上開言語目的係警告被上訴人不要再進一步動手關閉窗戶,並非確實同意其動手夾傷上訴人,尚難認被上訴人之前開傷害行為已徵得上訴人之同意,是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顯與事理有違,不足採信。
4.被上訴人之前開不法行為致上訴人受有系爭傷害,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就其所受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㈡ 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茲審酌如下:
1.工作損失部分:上訴人主張其受系爭傷害後,須休養3 日,因上訴人無法提出營收明細,故以每小時之法定基本工資140 元計算,而上訴人每日工作12小時,故上訴人因此受有營業損失5,040 元等語。然查,觀諸前開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見本院卷第19頁),可知上訴人於105 年11月11日至聖保祿醫院就診,醫師認定上訴人之傷勢宜休息3 日,故上訴人主張其因系爭傷害,而必須休養3 日無法工作,應堪採信。又上訴人主張其於本件事故前,係自營抓餅店,每月獲利20萬元,然無法提出營收明細為證,而衡酌常情,經營餐飲業之收入並不固定,受諸多因素影響,是否每月必有獲利,並非無疑,且上訴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於休養期間必有獲利。惟審酌上訴人於發生本件事故時,時年29歲,具有勞動能力,而依我國勞動部核定實施之基本工資,104 年7 月1 日至105 年12月31日之2 萬8 元,本院認以法定基本工資為計算基礎,方屬妥適。是上訴人得請求不能工作損失應為2,001 元(計算式:2 萬8 元÷30×3 =2,00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主張,則屬無據。
2.精神慰撫金部分:按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3 號、85年度台上字第460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因本件事故受有系爭傷害,已認定如前,足認上訴人在精神上及肉體上受有痛苦,其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藉金,於法有據。審酌上訴人為碩士畢業,於本件事故發生時自營餐飲業,被上訴人為高中畢業,協助其配偶經營早餐店,及兩造之財產所得狀況等事實,並審酌本件事故發生之緣由、上訴人所受傷勢及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得請求之慰撫金以2,000 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上訴人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其起訴狀繕本於107年3 月7 日送達被上訴人(見附民卷第6 頁),自生催告給付之效力,依照前開規定,被上訴人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上訴人併請求其勝訴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3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001元,及自107 年3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認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對其為前開傷害行為,而免除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與經驗法則有違,係屬違背法令,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於上訴人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其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查本件第一審係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且綜觀原審卷內資料,兩造於原審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又第二審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665 元,由被上訴人負擔100 分之4 ,餘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4 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63 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程式時間 │勘驗內容 │
├─────┼──────────────────────┤
│00:00:26│蕭郁涵彎腰向趙佑庭稱:「你不是說一人一半,還│
│~00:00:│給你啊。」 │
│32 │趙佑庭稱:「你再大力一點。」 │
│ │蕭郁涵稱:「你不是要一人一半嗎?」 │
│ │趙佑庭稱:「你再大力一點。」 │
│ │蕭郁涵稱:「我沒有很大力我輕輕的。」 │
│ │蕭郁涵語畢即伸手關上窗戶,窗戶敲及趙佑庭右手│
│ │後,旋即為趙佑庭打開。 │
│ │
├─────┼──────────────────────┤
│00:00:35│蕭郁涵稱:「小姐我輕輕的」 │
│~00:00:│語畢即伸手將窗戶關上,窗戶敲及趙佑庭右手後,│
│48 │旋即為趙佑庭打開。 │
├─────┼──────────────────────┤
│00:00:59│蕭郁涵手指畫面右側並向趙佑庭稱:「你佔到我們│
│ │的部分了,再麻煩你,還給你。」 │
│ │蕭郁涵語畢即伸手將窗戶關上,窗戶敲及趙佑庭右│
│ │手後,旋即為趙佑庭打開。 │
├─────┼──────────────────────┤
│00:01:04│蕭郁涵稱:「還給你啊。」 │
│~00:01:│蕭郁涵語畢即伸手將窗戶關上,窗戶敲及趙佑庭右│
│05 │手後,旋即為趙佑庭打開。 │
├─────┼──────────────────────┤
│00:01:06│蕭郁涵手指窗戶內稱:「先生你不可以拍照喔。」│
│~00:01:│趙佑庭稱:「為什麼不可以拍照呢?」 │
│22 │蕭郁涵稱:「因為你侵犯到我。」 │
│ │趙佑庭稱:「沒有啊。」 │
│ │(略) │
│ │趙佑庭稱:「你說我侵犯到你了不是嗎,那你去告│
│ │我。」 │
│ │蕭郁涵稱:「對啊。」 │
│ │趙佑庭稱:「看你要告侵權還是要告什麼。」 │
│ │蕭郁涵前開語畢伸手關上穿戶,窗戶敲及趙佑庭右│
│ │手後,旋即為趙佑庭打開。 │
├─────┼──────────────────────┤
│00:01:33│蕭郁涵稱:「沒關係,你不是說…你不是說還給你│
│~00:02:│。」 │
│49 │蕭郁涵語畢伸手關上窗戶,窗戶敲及趙佑庭右手後│
│ │,旋即為趙佑庭打開。 │
│ │趙佑庭稱:「你再大力一點沒關係啊。」 │
│ │蕭郁涵稱:「我不是大力。」 │
│ │蕭郁涵伸手關上穿戶,窗戶敲及趙佑庭右手後,旋│
│ │即為趙佑庭打開。 │
│ │蕭郁涵稱:「你先佔到我們的位子了。」 │
│ │蕭郁涵伸手關上穿戶,窗戶敲及趙佑庭右手後,旋│
│ │即為趙佑庭打開。 │
│ │蕭郁涵稱:「你說要還給你耶。你不要嗎?確定不│
│ │要?你不要嗎?還給你可以嗎?」 │
│ │趙佑庭稱:「你再大力一點啊。」 │
│ │蕭郁涵伸手關上穿戶,窗戶敲及趙佑庭右手後,旋│
│ │即為趙佑庭打開。 │
│ │蕭郁涵稱:「你不要還給你。」 │
│ │趙佑庭稱:「你再大力一點沒關係。沒關係啊,沒│
│ │關係啊。」 │
│ │蕭郁涵稱:「好不好?」 │
│ │趙佑庭稱:「再大力一點啊。」 │
│ │蕭郁涵稱:「還給你啊。」 │
│ │蕭郁涵伸手關上穿戶,窗戶敲及趙佑庭右手後,旋│
│ │即為趙佑庭打開。 │
│ │蕭郁涵稱:「還給你好不好?」 │
│ │趙佑庭左手撐住窗框、右手撐住窗戶稱:「你再大│
│ │力一點沒關係。」 │
│ │蕭郁涵稱:「你要接受喔。好不好喔。」 │
│ │趙佑庭稱:「你再大力一點啊。」 │
│ │蕭郁涵拍手稱:「來,加油。」 │
│ │(略) │
│ │趙佑庭雙手撐扶窗框轉頭稱:「你拍了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