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9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9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姿樺 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6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翔天母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萬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