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2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80號
- 原告
- 吳永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信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7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