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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28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80號

原告
吳永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信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7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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