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捷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君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請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9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請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