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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國小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國小字第11號

原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地方檢察署等8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桃園地方檢察署等8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嗣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5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國小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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