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救字第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 相對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已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國小字第2 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