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救字第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74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訴訟救助之事由,已有未合,復未釋明無經濟上之信用而窘於生活,是其主張訴訟救助,尚屬無據,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自有未洽,不應准許。至聲請人雖提出其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曾經法院准許之裁定,惟聲請人於該等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時,與本件聲請之時點已有差異,資力狀況難認全然相同,聲請人僅以此作為釋明,難認有據,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