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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捷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請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90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