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司調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調字第459號聲 請 人 林黃蕙香 代 理 人 林和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前於民國78年11月7 日為相對人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7,500,000元),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欠缺一定法律關係所生債權之基礎關係,是前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難認有效,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塗銷就系爭土地之最高抵押權設定登記。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所可解決紛爭,而係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核屬形成之訴,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