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國小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國小字第11號
- 原告
-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地方檢察署等8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桃園地方檢察署等8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嗣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5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