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國小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國小字第12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要件,且原告未予補正,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