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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救字第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24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相對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郭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已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國小字第2 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救字第2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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