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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4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489號

上訴人
長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9,2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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