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03號
- 原告
-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起訴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程式,如有欠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起訴,但得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表明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前開法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