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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03號

原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起訴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程式,如有欠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起訴,但得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表明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前開法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0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