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63號
- 原告
- 趙令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