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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國小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國小字第2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執行中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法定代理人
許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原告謝清彥前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以109 年度桃救字第5號裁定駁回,再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抗字第19號駁回抗告確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9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要件,且原告未予補正,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國小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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