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4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483號
- 原告
- 吳詩涵
- 被告
- 陳麗珍即太陽花手工皂材料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高雄市三民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