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救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救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法務部矯正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聲請訴訟救助,應就其無資力支出費用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雖提出其他法院准許訴訟求助之裁定,惟法院應本於職權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不得逕以其他裁判作為證據。且該准許救助之裁定作成迄今,已有相當時日,聲請人現在是否為無資力,仍應依憑證據認定。從而,應認聲請人未能提出證據釋明其無資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