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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救字第1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救字第12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法務部矯正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聲請訴訟救助,應就其無資力支出費用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雖提出其他法院准許訴訟求助之裁定,惟法院應本於職權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不得逕以其他裁判作為證據。且該准許救助之裁定作成迄今,已有相當時日,聲請人現在是否為無資力,仍應依憑證據認定。從而,應認聲請人未能提出證據釋明其無資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救字第1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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