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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414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顏嘉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4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阮明俊(NGUYEN MINH TUAN)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林郁霖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41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